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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天津**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被告)赵**与被告(原告)天津**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赵**的委托代理人曲田、被告(原告)天津**任公司(下简称“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骆*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被告)赵**诉称,赵**与天**公司于2007年3月30日建立劳动关系,担任飞行工作。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于2014年9月30日向天**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书面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时要求天**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安保评价,办理赵**的劳动人事档案及相关档案的移交手续。现赵**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作已经满三十日,但是天**公司并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未办理相关档案的移交手续。综上,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令:1.判令天**公司向赵**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安保评价。2.判令天**公司为赵**办理原告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3.判令天**公司将赵**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移交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赵**为支持自己的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二、公证书、EMS快递查询情况。证明赵**依法于2014年9月30日向天**公司书面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被告(原告)天津**任公司辩称并诉称,赵**虽然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公司不同意赵**的离职申请,且于2014年11月7日向赵**寄送了限期上班通知。天**公司至今一直为赵**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应当继续履行。既然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存续,天**公司也就没有为赵**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关系的转移手续。综上,不同意赵**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天**公司与赵**之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天**公司无需向赵**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承担。

天**公司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限期上班通知邮寄单和查询结果。证明天**公司与赵**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天**公司要求赵**其限期上班。

证据二、工资发放明细。证明证明自原告提出离职,被告一直向原告发放工资和公积金,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赵红**空公司员工,双方于2007年3月30日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于当天入职,担任飞行员的工作。赵**提交的公证书表明,赵**于2014年9月29日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天**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赵**提交的查询单显示天**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签收该邮件。赵**自2014年10月30日后未再到天**公司处工作。天**公司未向赵**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安保评价,未为赵**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另查,赵**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向天**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赵**在仲裁时的请求有:1、天**公司为赵**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安保评价。2、天**公司为赵**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3、天**公司将赵**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副本(为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等复制品,非指证件的副本)、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复印件移交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天**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14)第507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天**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赵**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赵**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2.驳回赵**的其他仲裁请求。原、被告对仲裁裁决均不服,故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经质证及本院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赵**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赵**已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天津**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赵**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解除。天津**任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天津**任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赵**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且天**公司同意赵**主张的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依照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在与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到其所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为飞行员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相关手续的移交手续,故本院对赵**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安保评价系飞行员变更工作单位时原单位向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于天津**任公司的附随义务,因此天津**任公司应当向赵**出具安保评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五十条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原告)天津**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被告)赵**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被告(原告)天津**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被告)赵**出具安保评价。

三、被告(原告)天津**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被告)赵**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四、被告(原告)天津**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被告)赵**办理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的移交暂存保管手续。

五、驳回被告(原告)天津**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共计10元,由天津**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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