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与北京**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884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东城区胡同号楼层号房屋和担保人娄**名下位于本市丰台区园里号楼层~号房屋及担保人贾**名下位于本市西城区街号院号楼门号房屋。原告安*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朱*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同时,原告安*申请解除对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东城区胡同号楼层号房屋的查封,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担保人娄**、贾**对此不持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东城区胡同号楼层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娄**名下位于本市丰台区园里号楼层~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贾**名下位于本市西城区街号院号楼号房屋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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