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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于2015年5月18日3时许,在本市朝阳区机场辅路航空博物馆出口处,饮酒后驾驶五菱牌机动车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4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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