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5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标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方*,欧**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57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