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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侯*光诉称,被告张**是已故陈**之妻,2015年2月7日陈**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今向侯*光借现金贰万元正20000陈**2015年2月7日”。借款到期后陈**因触电意外身故,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不予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8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借据一份,用以证明陈**向侯**借款20000元的事实。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身份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2015年2月7日,陈**向原告借款20000元时,我和陈**是夫妻关系,但借款20000元的事实我不清楚,且借款并没有用于我们夫妻共同生活用,陈**借款用途我不知道。

被告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与陈**于2012年8月登记结婚。2015年2月7日,陈**向原告侯**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今向侯**借现金贰万元正20000陈**2015年2月7日”。2015年8月2日,陈**因意外事故身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向原告侯**借款20000元,陈**与侯**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此笔借款系被告张**与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陈**身亡后,此笔借款应由张**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张**自2015年4月8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偿还原告侯**借款2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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