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米**(天**限公司对淮南矿**责任公司、淮南矿**责任公司张**矿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立即对被被申请人淮**限责任公司张**矿的银行存款(中**行**支行**)人民币1239543.56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相当于1239543.56元人民币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淮**委员会申请仲裁,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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