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许*、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8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9015元,由许*、张*负担8918元(已交纳),由李**负担97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797元,由李**负担772元(已交纳),由许*、张*负担25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7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