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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许*、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8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9015元,由许*、张*负担8918元(已交纳),由李**负担97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797元,由李**负担772元(已交纳),由许*、张*负担25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7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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