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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3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张**于2016年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刘*、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负担75元(已交纳),由张*负担7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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