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3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张**于2016年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刘*、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负担75元(已交纳),由张*负担7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