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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6年1月6日,起诉人丁**、刘**、刘**、刘**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状告中华人**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起诉人诉称,其是湖北省**宝社区(村)的农民,花宝社区的全部耕地于1991年之前即纳入基本农田,花**中心地带的基本农田保护碑显示:东至晓阳村界,西至联观村界,南至凤凰山边界,北至孙家湾边界。1991年,房县城**民委员会向每户下发了《保护农田通知单》。鄂土资批(2008)505号文件是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房县人民政府2008年度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涉及包括花宝社区和其他社区的耕地共5.3629公顷,涉及花宝社区的被征土地均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起诉人认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无权批准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房县人民政府在征地报批前的听证程序中弄虚作假,村民代表也不是村民选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把关不严或涉嫌与房县人民政府串通。征地补偿不公平,失地农民维权被打击报复,导致起诉人失去基本生活来源,至今未获得补偿。起诉人多次向国土部书面信访并在其官网和微博上署名控告,但国土部未理会。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我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决国土部对起诉人控告的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和湖北省房县人民政府非法批准房县城关镇花宝社区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用地单位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起诉人认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和房县人民政府存在非法批准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用地单位存在多占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起诉人通过书信、网络等形式向国土部反映上述土地违法情况,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对信访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丁**、刘**、刘**、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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