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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17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担任审判长,法官周**、禹**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65元,由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6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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