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李XX、倪XX、王XX、北京仟**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XX撤诉。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高XX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五元,由原告高XX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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