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于2016年2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郭*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后收取3275元,由郭*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