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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森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5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绿**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及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说理自相矛盾。原审法院一方面认为离职证明中的约定不符合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却以此为依据判决绿**公司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显然自相矛盾。(二)原审判决并没有对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而是断章取义,违背了客观、全面、真实的原则,导致了对案件事实认定的错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以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实际上,双方并没有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承诺书》只是绿**公司对每一位员工的基本要求,内容仅仅是对员工工作内容的保密,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三)原一、二审法院判决,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四)原一审及二审法院认定绿**公司无故拖欠艾*工资,并以此判决绿**公司需支付艾*经济补偿金,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绿**公司认为,原一审及二审法院的判决,从证据采纳、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其判决理应予以纠正。现*请求贵院立即启动再审程序,重新予以公正裁决,以维护绿**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复查,艾*离职前,绿色森林公司确有未足额支付其工资的事实,据此,原审法院采信了艾*提出的离职理由,并依法判令绿色森林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艾*入职的北京东**有限公司与绿色森林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同,针对的不同客户群体,不构成同业竞争对手,艾*离职后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保密承诺,绿色森林公司理应向艾*支付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公正,适用法律无误,应予维持。

综上,绿色森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绿**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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