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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确认北京爱地金科**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后,清算组因清算方案已执行完毕,并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清算报告,请求本院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并终结北京爱地金科**公司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清算报告,清算组已完成对北京爱地金科**公司全部清算工作,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分配,北京爱地金科**公司清算工作已结束,本院对该清算报告予以确认,且该清算报告确认后,北京爱地金科**公司清算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北京爱地金科**公司清算组于

二O一四年十二月八日提出的北京爱地金科**公司清算报告予以认可;

二、终结北京爱地金科**公司清算程序。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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