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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北京市**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江苏**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江苏**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江苏**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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