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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有限公司与任虹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50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法官刘*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展、被上诉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世纪美**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年8月31日,世纪美**司与北**区空军小红门离退休干部住房工程筹建办公室签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世纪美**司向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少角村142号的北京空军小红门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向业主收取服务费。合同签订后,世纪美**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直至2012年8月31日,世纪美**司撤离该小区。任虹晶为该小区的居民,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任虹晶未给付世纪美**司物业服务费。世纪美**司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任虹晶给付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591.82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9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以2591.82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任虹晶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住房保障、生活待遇等问题,中**办公厅、国**公厅、中**办公厅已作出有关工作意见,责成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因此任虹晶居住房屋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负担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世**公司就此提出的诉讼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北京世**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世纪美**司不服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双方系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诉讼受案处理范围,现有法律、法规未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物业服务纠纷有例外,一审法院驳回世纪美**司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的理由系中央办公厅文件,该文件仅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待遇由政府妥善安排,并未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可在享受物业服务后免交费用,一审裁定缺乏法律依据。三、任**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经享受了物**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任虹晶服从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任虹晶系军队离退休干部,其居住的小区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因有关部门对于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住房保障、生活待遇等问题有相关政策予以解决,故与上述房屋有关的物业服务费用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主管范围。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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