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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珅与北京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支珅诉被告北京金**有限公司、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支珅撤回对被告北京金**有限公司、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支珅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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