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支珅诉被告北京金**有限公司、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支珅撤回对被告北京金**有限公司、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支珅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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