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穆**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之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诉称:我与李**原系夫妻,双方于2006年11月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归我所有。离婚时,因尚不具备办证条件,所以一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现已具备产权登记条件,但李**拒绝配合。故我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号房屋归我所有;2、李**协助我办理×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手续;3、诉讼费由李**负担。

被告辩称

李**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与李**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二人于2006年11月8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李**、李**于1997年12月27日与北京市建**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预售契约),李**与李**购买了×号房屋一套,并支付了购房款。双方离婚时,曾于2006年11月8日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以下简称协议书)。李**与李**约定:“望京新城×号楼×号房屋归李**所有”。另查,×号房屋至今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

现李**要求将×号房屋登记至其一人名下。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以上事实,有李**陈述、协议书、预售契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与李**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李**应当遵守。现李**要求×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李**配合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请求,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号楼×层×号房屋归李**所有。

二、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李**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登记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李**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李**负担(原告李**已交纳,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