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淳**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淳**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淳**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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