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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西城房屋征收办)因与被申请人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3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西城房屋征收办申请再审称:我方提交新证据,能证明判决认定的诉争房屋“西城区三里河路36号”的地址无法确切证明与36号楼2单元305号非同一地址的认定是错误的。该房屋产权单位为此出具证明。为此,双方《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不存在被擅自替换变更的情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述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撤回、撤销。故我方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黄*提交书面意见称:西城房屋征收办提交的新证据不能认定36号楼和4号楼为同一地址,同一处房子不可能存在两个地址。西城房屋征收办拆迁程序违法,双方签订的协议并不生效。西城房屋征收办再审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西城房屋征收办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西城房屋征收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西城房屋征收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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