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宛*及原审第三人北京麦**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9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4元,由朱**负担1279元(已交纳);由宛*负担6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