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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宛*及原审第三人北京麦**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9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4元,由朱**负担1279元(已交纳);由宛*负担6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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