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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五百九十元,由原告王*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一万零五百六十五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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