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原告北京中**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中**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8元,由原告北京中**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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