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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北京市**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市**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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