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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王*在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二建宿舍1号楼11号为范*(另案处理)制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文件、中央**委员会巡视监察证。经与有关部门核实,上述文件、证件均系伪造。

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该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的供述,证人范*的证言,到案经过,勘验、辨认、扣押笔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李*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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