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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区管委会与灌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01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019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灌南**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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