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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娟麟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都娟麟与上诉人周**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都娟麟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人周**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通知第二条、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都娟麟撤回上诉处理。

准许周**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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