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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关于申请人和崔*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界定错误。2010年4月15日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5月17日双方又公证办理了委托手续,出售涉案房屋,双方之间应为买卖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双重法律关系。原审法院无视经过公证的委托书的效力,认定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为买卖合同关系错误。(二)二审法院对重要法律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合同义务因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而未履行完毕,崔*未获得房屋所有权。申请人对该房屋依然拥有所有权,依法享有崔*出售房屋的收益权。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崔*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依据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2010年5月17日已收到全部房款,并向崔*实际交付房屋。崔*对因无法办理过户,双方同日又公证办理委托手续做出了合理解释。王**再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无权要求崔*支付4年后再次售房的差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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