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惠南庄村经济合作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惠南庄村经济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惠南庄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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