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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欣诉中国医**协和医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因诉中国中**京协**院(以下简称协**院)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东行初字第3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夏*向一审法院诉称:夏*于2014年9月5日通过EMS向协**院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申请公开协**院自2012年-2014年间涉及的医患纠纷的相关信息:1.其间经法院判决你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数量;2.上述赔偿的总额和各案件赔偿数额;3.上述各案件对应的责任科室/部门;4.上述各案判决书的内容(仅需公开第2至最后一页),无须公开包含个人信息的第1页。协**院答复说上述信息与夏*无关,拒绝公开。夏*认为,上述信息系反映协**院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水平的重要标志,且上述信息系法院判决信息,属于已经公开信息,该信息应当存在,公众享有知情权。同时,上述信息可以作为夏*选择协**院医疗服务的重要参考因素,与夏*的医疗权相关,应当公开。现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协**院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判令协**院限期对夏*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重新答复,并就申请公开内容予以公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夏*要求公开的是协**院2012年-2014年间涉及医患纠纷的相关信息。现协**院否认曾经制作过该信息,而夏*提供的证据材料已不足以证明协**院制作过该信息。鉴于该信息需要协**院通过数据加工进行统计、汇总,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夏*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夏*的起诉。

夏*不服一审裁定,以其起诉事项属于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协**院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一审法院认为夏*要求公开的信息需要协**院通过数据加工进行统计、汇总,该认定并无不当,故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夏*的起诉是正确的。夏*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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