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北**有限公司、郑**、立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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