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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宋**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刘*、宋**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樊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父亲宋**与母亲徐**的唯一子女,两位被告系原告的爷爷、奶奶。2005年2月25日,原告母亲徐**与父亲宋**(以下称“被继承人”)在宣武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被继承人宋**于2005年2月27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继承人为原告以及二被告。被继承人去世之前,明确表示将其主要个人财产留给原告,包括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原告已继承)。经整理被继承人财物发现,其生前与中国电**限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签订有开户协议并留有股票交易卡,估计目前在该账户内有大约价值人民币五万元的股票。另外,被继承人还有多家银行的银行卡,估计其中有大约人民币五万元左右的存款。目前上述股票交易卡及银行卡由原告持有。原告认为,被继承人去世已经近十年,应该就其遗产进行清理,特此向法院提出申请,以确认原告对于上述财产的继承权。请求法院依照本案的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宋**名下的广发证券股票(证券代码:×××;证券账号:×××);2、请求依法确认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宋**名下银行存款,分别为北**行账号为×××,余额为567元;北**行账号为×××,余额为1623元;工商银行账号为×××,余额为9402元;建设银行账号为×××,余额为1996元;中**行账号为×××,余额为949元。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起诉不持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宋**与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即原告宋**。被告宋**、刘**宋**的父母。2005年2月25日,宋**与徐**离婚。2005年2月27日宋**死亡。现宋**名下在广发证券遗有股票,证券账号为×××,其中的证券代码分别为×××和×××。此外,宋**名下还有银行存款,分别为北**行账号为×××,余额为567元;北**行账号为×××,余额为1623元;工商银行账号为×××,余额为9402元;建设银行账号为×××,余额为1996元;中**行账号为×××,余额为949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继承上述全部财产。被告方对此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账户明细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现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三人,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继承涉案全部财产,被告方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宋×4名下的广发证券股票(证券账号为×××,证券代码分别为×××和×××),由宋**继承。

二、宋×4名下的银行存款(分别为:北**行,账号×××,余额为567元;北**行,账号×××,余额为1623元;中**银行,账号×××,余额为9402元;中**银行,账号×××,余额为1996元;中**行,账号×××,余额为949元),由宋**继承。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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