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财世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财世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财世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

被告人高*世于2015年1月10日16时许,在本市通州区被害人高**(男,殁年44岁)暂住地院中与高**吃饭饮酒。期间,二人因故发生争执并互殴。高*世持酒瓶等物击打高**头部,并用菜刀切割高**颈部,致其死亡。经鉴定,高**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切断左颈外静脉、左颈内静脉、左颈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高财世作案后逃离现场,后于次日自动投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财世犯故意杀人罪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高财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高财世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称没有杀死高×1的主观故意。其辩护人所提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害人在案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存有过错,被告人高**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高**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高财世与被害人高**(男,殁年44岁)在高**暂住地北京市通州区吃饭饮酒。其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高财世遂持酒瓶等物击打高**头部,用菜刀切割高**颈部,经鉴定,高**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切断左颈外静脉、左颈内静脉、左颈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高财世作案后逃离现场,于次日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于其中能够相互印证部分予以确认:

1.证人刘*(被害人高**邻居)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0日9时我与老*一起离开家上班,我们走时死者已经上班走了。我们锁上大门离开。17时许,我下班回家做饭,当时大门已经打开。到院里后,我看见地上很湿。当时我没有注意到地上有血,就看见地上有碎碗、碎酒瓶和炒饭锅,还有一部手机在我们家门窗下面。我把手机捡起来放在我们家窗台上了。1月11日6时许我到厂子做饭。我老*8时吃饭后去厂子跟我说家里地上有血,我们家门上也有血,家里院门没锁。11时许我回家,在我们家大门口看见房东,就问房东说知不知道有人打架。房东说不知道,我们一起进了院,发现地上有血。房东推开死者的门,我看见一双白底旅游鞋,地上有血,就跑到厂子里了。死者40来岁,高170cm,体型中等,在一个家具厂上班。平时死者就一个人住,经常在家和别人喝酒。

2.证人穆**(被害人高**房东)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1日11时许,我家的一名租户刘*找到我,说她边上住的那个男子可能是没上班,让我看看那人是不是病了。我就拿着钥匙过去,但是门没锁。我打开门发现地上有很多血。那名男子就在地上趴着。我一看情况不对,就赶快叫我儿子穆**过来,他看到那个情况就报警了。死者叫高**,40岁左右,山东人,他是2014年11月开始租住在这里的,住了一个多月,之前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3.证人穆**(穆**之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1日11时许,我在家里睡觉,我父亲穆**把我叫醒说我家西院出租房死了一个人。我到西院后发现正房西数第二间门口有血迹。我推开门见一个男子趴在地上一动不动,身上有血,地上也都是血。我没进屋就打110报了警。该男子40岁左右,身穿一身工作服,具体什么单位我没看清。我家西院一共租住了两户,具体情况我不知道。

4.证人高**(北京欧**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1日13时27分,我厂子里一个叫高**的员工用天津的一个座机给我打电话,说是给我惹了点事。我就问他怎么了。他说2015年1月10日下午,他和高**一起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发生了口角,高**打了他一下,还拿菜刀要砍他,他就拿酒瓶打了高**。我就劝他回来或者去公安局自首,后来他挂了电话,我就赶快通知了公安局。高**是山东人,50岁左右。高**也是山东人,40岁左右。二人均是我单位临时工。据我所知,二人是叔侄关系。高**给我打完电话后大概有一个多小时,他就坐出租车回来了,回来之后直接到我办公室来找我,之后就被警察带走了。

5.证人高×3(被告人高财世之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0日下午16时许,我接到我父亲高财世的电话,开始他跟我聊家常,聊了有半个多小时,因为我和我父亲高财世平时不会因为这种事聊这么长时间,我就觉得有点儿不太对劲,就问他是不是有事,后来他跟我说跟他一起在北京打工的高×5喝多了,自己喝死了。我让他赶紧打120救人。他说人已经没气了。我当时着急了就冲他喊了。他就把电话挂断了,再打回去就打不通了,之后也一直联系不上他了。那个人在外面叫什么不知道,在村里叫高×5,按照辈分算,是我父亲高财世的侄子。

6.证人贾*(被告人高财世之妻)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份,不知是哪天,我接到了一个陌生号码来电,是高财世打的。他说他和高**打架了,原因是高**提到家里的事,两个人喝了酒,发生了争吵。在这个过程中高**拿了把刀要砍他,两人就打起来了,他把高**打倒了,打完架就走了。我劝他赶快回去看看高**的情况,该给人看病给人看病。他同意了,说是要给他们厂长打个电话,说说这个事情,之后就挂了。我再打过去就一直占线,之后他再没跟我联系。

7.证人高**(被告人高财世亲属)的证言证明:高财世曾用他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和高**打架了,我让他带人家去看看,之后就联系不上他了。

8.证人王**(被告人高**同事)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0日17时左右我在宿舍最后一次见到高**,他说他喝酒菜点的有点儿多,钱不够,借300块钱。我借给他300块钱,他就走了,之后再也没有和我联系了。

9.证人王**(被告人高**同事)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0日18时左右高**来办公室找到我,说他喝酒菜点的有点儿多,钱不够,借点钱。我给他50元,他就走了,之后再也没有和我联系了。

10.证人孙*(被害人高**之妻)的证言证明:我和高**关系挺好的,平时也不吵架,在一起打工。但是2014年9月的时候,我俩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来我就去了通州区永乐店那边打工去了。高**和高财世两人关系不错,是老乡,是叔侄关系。二人没有矛盾和经济纠纷。2014年年初高财世向高**借过几百块钱的回家路费。2014年7月份的时候因为高财世家里盖房,向我家借过2万元。2015年1月的时候我听我孩子说高财世还向我家借过2万元。两次都没打欠条。因为我们都是老乡,关系不错,就没急着跟他要这钱。

11.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于2015年1月11日在被告人高财世的暂住地扣押带有血迹的灰色外衣一件和棕色棉皮鞋一双;在案发现场扣押刨子一把、拖把一把、碎瓶口二个、板凳一个、扫把一把、菜刀一把、火锅一个、酒瓶碎片一堆、铁桶一个。

12.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京公(通)勘(2015)×××-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制图、示意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分为东西两院,西院为死者高×1租住院。院门朝南,双扇内开铁门,门呈打开状。

院内东南角装有水龙头,勘查中利用棉签擦拭法从水龙头开关上提取拭子一处。院内地面上可见一串南北向擦蹭血迹,分别为靠北侧血迹(已提取)、中段血迹(已提取)、靠南侧血迹(已提取),勘查中利用直接照相法在院内地面上提取穿鞋血足迹一枚(血足迹上血迹已提取并送检),东墙下可见滴落血(已提取),北房东数第一间(东**)门上可见血迹(已提取)。

北房东数第二间为高**租住房。门外东侧墙下可见木把拖把(已提取),拖把把上可见血迹(已提取),拖把头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勘查中利用棉签擦拭法从拖把把上提取拭子一处。拖把东侧可见铁桶(已提取),铁桶上标有“展辰,高级木桶漆”字样,铁桶把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勘查中利用棉签擦拭法从铁桶把上提取拭子一处,利用棉签擦拭法从铁桶桶底提取拭子一处。门外西侧墙下可见白纸,白纸上可见血迹(已提取)。门外南侧地面上可见火锅(已提取),火锅上沿可见血迹(已提取),利用棉签擦拭法从火锅上提取拭子一处。

高**租住房门朝南,单扇内开塑钢门,门呈打开状。门板外侧可见血迹(已提取),利用棉签擦拭法从门外侧把手上及门内侧把手上提取拭子各一处。室内东北角放有衣服等物,北墙下放有双人床,双人床下靠东侧可见刨子(已提取)及刨子握把(已提取),刨子距北墙40厘米,距东墙80厘米,刨子握把距北墙70厘米,距东墙60厘米,刨子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利用棉签擦拭法从刨子握把上提取拭子一处。床下靠南侧可见黄色铁桶,黄色铁桶东侧可见绿色暖水瓶,黄色铁桶上可见血迹(已提取),绿色暖水瓶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双人床下靠南侧(距西墙60厘米,距北墙120厘米)可见一把“红妹子”牌菜刀,刀全长28厘米,刀刃长17厘米,刀刃宽8厘米,刀刃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刀柄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利用棉签擦拭法从刀柄上提取拭子一处。西墙下可见角柜及木衣柜,木衣柜抽屉呈打开状。木衣柜东侧地面上可见一具男尸,尸体头北脚南呈俯卧状,尸体上身着棕色工作服,下身着深色裤子,双脚穿深色棉鞋,尸体详情见法医尸检报告,尸体头部下侧地面上可见血迹(已提取)。

尸体身上可见黑色玻璃板及扫把(已提取),扫把上侧可见血迹(已提取),扫把头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利用棉签擦拭法从扫把把上提取拭子一处,尸体东侧地面上可见木板凳(距南墙180厘米,距东墙40厘米),木板凳已提取,木板凳腿损坏,木板凳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利用棉签擦拭法从木凳上提取拭子一处,尸体西侧可见粉色暖水壶,暖水壶东侧(距南墙120厘米,距西墙70厘米)可见碎酒瓶口1(已提取),碎酒瓶口1上提取拭子一处,利用拍照提取法从碎酒瓶口1上提取掌纹一块。暖水壶南侧(距南墙110厘米,距西墙60厘米)可见碎酒瓶口2(已提取),碎酒瓶口2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利用棉签擦拭法从碎酒瓶口2上提取拭子一处。门内侧地面上可见血泊(已提取),血泊上可见酒瓶碎片及剩菜等物,酒瓶碎片已提取。

13.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京公(通)勘(2015)×××-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示意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高财世租住房。高财世租住房门朝南,单扇内开铁门,门上装有挂锁,挂锁呈闭合状。室内东墙下放有方桌,东墙下靠北侧放有木箱,木箱上可见一灰色上衣(已提取),上衣后背可见“优质服务感动客户”字样,上衣右前上侧可见血迹(已提取),上衣领口可见血迹(已提取),利用粘取器粘取法从上衣上提取拭子一处,北墙下放有双人床,双人床上可见被褥及衣服等物。双人床床尾南侧地面(距北墙150厘米,距东墙60厘米)可见一双棕色休闲鞋(已提取),左脚鞋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利用粘取器粘取法从左脚鞋上提取拭子一处,右脚鞋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利用粘取器粘取法从右脚鞋上提取拭子一处。

14.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司鉴(病理)字(2015)第006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

论证:经对高×1尸体进行尸表及解剖检验,其受伤部位主要分布于头面部及颈部。左颈部创口呈条形,且创缘整齐,上下创缘均可见皮瓣,符合锐器切割形成。其头皮裂伤及皮下出血,钝器打击可形成。颈部左侧创口较深,达骨质,创口内可见左颈外静脉、左颈内静脉、左颈总动脉断裂。结合其尸斑浅淡、胸腹腔各脏器贫血征象,死因符合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高×1系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切断左颈外静脉、左颈内静脉、左颈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5年1月12日提取死者血样、左手拭子、右手拭子、左手指甲、右手指甲,上衣布块、裤子布块、鞋上血迹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室。2015年1月22日提取死者心血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毒物检验室。

据**公司鉴(毒物)字(2015)第FYA1500427-2015DW0144号述:在所送高×1的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8.8mg/100ml。

15.北京市公安局预审总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5年4月13日,该队办案人与市局法医中心毒物检验室法医联系,就本案被害人高×1心血中乙醇含量1148.8mg/100ml的状况进行咨询。法医答复:被害人死亡后,尸体停放一段时间会造成酒精在体内弥散(再分解),从而造成检测结果超高现象。

16.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5)第FYB1500289-WZ028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的03(高*世右手指甲拭子)、23(东侧房门上血迹)、32(拖把把上血迹)、61(上衣拭子)号检*为高*世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05-10(菜刀柄上血迹、菜刀柄上脱落细胞,菜刀刃上血迹、刨子上血迹、刨子握把上脱落细胞、碎酒瓶口1上血迹)、12(碎酒瓶口2上血迹)、14(木板凳上血迹)、17-19(高*世上衣领口血迹、高*世左、右脚鞋上血迹)、22(东墙下血迹)、24-28(院内地面上靠北侧血迹、院内地面上中段血迹、院内地面上靠南侧血迹,门外纸上血迹、铁桶把上血迹)、31(拖把头上血迹)、34-36(火锅上沿血迹、火锅上脱落细胞、门外侧门板上血迹)、39-45(扫把上侧血迹、扫把头上血迹、扫把把上拭子(检测脱落细胞)、门内侧地面上血迹、尸体头部下侧血迹、黄桶上血迹、绿色暖水瓶上血迹)、47(血足迹血迹)、49-57(高×1左右手指甲、左右手拭子、鞋上血迹、上衣布块、裤子布块、菜刀柄拭子)、59(木板凳上拭子)、60(刨**拭子)号检*为高×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的30号(铁桶底部脱落细胞)检*为混合结果,与高*世、高×1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

17.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痕)字(2015)第55-1号手印鉴定书证明:鉴定意见:北京**杀人案现场酒瓶碎片上拍照提取的掌纹痕迹为高财世右手掌所留。

18.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痕)字(2015)第55-2号足迹鉴定书证明:鉴定意见:北京市通州区杀人案现场院内地面拍照提取的血渍足迹为高财世所穿用的右脚棕色休闲鞋所留。

19.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5)第FYB1501203-WZ120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高**、孙*是高**的生物学父母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

20.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明:2015年1月11日,侦查员在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提取被告人高财世血样;被告人高财世的左手及右手指甲拭子为该队技术人员利用棉签擦拭法提取并送检,高财世上衣右前上侧血迹及上衣领口血迹系该队技术人员利用剪取法提取并送检;侦查员于2015年1月15日在永顺**务中心对死者高×1妻子孙*及儿子高**血样进行提取;法医物证鉴定书中57号检材与6号检材为同一检材,6号检材先期未做出DNA分型,57号检材为补充送检,48号检材与61号检材为同一检材,61号检材为补充送检,58号检材与33号检材为同一检材,58号检材为补充送检,59号检材与15号检材为同一检材,59号检材为补充送检,60号检材与9号检材为同一检材,60号检材为补充送检。

21.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司鉴(临床)字(2015)第00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2015年1月12日诊断证明:头外伤,头皮血肿。胸部软组织损伤。检验所见:顶枕部可见头皮挫伤1处,大小为2×2.5厘米。鉴定意见:高财世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2.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漷县派出所出具的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及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等证明:穆**于2015年1月11日11时11分许报警等情况。该案于当日被立案侦查。

23.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明:该案的破案过程及被告人高财世的到案情况。

24.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5年1月11日,该队受理了通州区租客死亡案。据房东穆**反映,死者名为高×1,男,山东省人,其有一叔叔暂住本村齐德财家。经向齐德财了解,得知死者叔叔叫高**,在北京欧**限公司工作。侦查员前往北京欧**限公司开展工作,发现确有此人,现去向不明。后侦查员协同技术人员在高**暂住处发现带血衣物,确定该人有重大嫌疑。在对其暂住处进行现场勘查时,得知该人已返回工作单位。侦查员前往该单位对其进行传唤。技术人员继续在其暂住处勘查。

25.被告人高财世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10日12点左右,我和侄子高**在北京欧**限公司下班了,公司正好下午放假,高**就叫我到他暂住地去吃饭,跟他喝点,我就同意了。我们一起到高**在通州区的暂住处,在他屋门外放个玻璃小桌,他坐在桌子西边,我坐在桌子对面。我俩喝的是42度绿瓶牛栏山二锅头酒,边喝边聊,期间也没什么事,一直聊到下午16时许,我俩每人喝了大概7两多酒,这时高**提到说:“上半生媳妇老跑,一打她就跑,我还得找她去,家里没存住钱,都让她跑没了,下半生赌钱,也没存住钱。”我说:“这事也不能全怪你媳妇,你就没错吗?”当时高**就急了,起来就把桌子给掀了,大声对我说:“你给我滚,你不是人!”我说:“我怎么不是人了。”我就要起来,他就一拳头打我头顶了。我刚要站起来,这时他又打了我右边胸口一拳,我说:“我就说说你,我说你有错吗?”高**说:“你说说就不行。”我说:“那你也不能打我啊。”高**这时朝后扭头,看到他左手边一块菜板上有把菜刀,就伸手要拿菜刀,还说:“我不光打你我还抹你。”我看他要拿刀,就赶紧从脚边拿起还剩下酒的牛栏山二锅头酒瓶,趁高**弯腰低头右手刚要拿刀还没拿到的时候,我举起酒瓶朝高**脑袋砸过去,把酒瓶砸在他的脑袋上,当时酒瓶都碎了,把他砸倒了,我没站稳也摔倒在地上了。我俩头是朝一边倒的,高**躺在我身边的地上,想爬但是爬不起来。我倒地后在我身边还有一个牛栏山二锅头的空酒瓶,我又抄起来朝高**的脑袋砸过去,打在他头上,酒瓶也碎了,之后我就站起来了,高**躺在地上不动了。当时我看到高**要拿的那把菜刀掉在了地上,心想既然你要用刀抹我,那我先用刀抹你。于是我就用手拿起那把菜刀,站在高**头边上,弯下腰用菜刀刃对准高**脖子,在他脖子上抹了两下。之后高**脖子和头部都开始往外流血,当时我心里就害怕了,脑子一片空白。我把菜刀扔在一边,拿起旁边的一个木制板凳往高**头上又砸了两下。我看到高**流了很多血,就把他拽到屋里放在地上。他当时头朝里脚朝门,之后我又把院里的东西收拾了一下,把桌子、椅子、菜刀之类的弄到高**屋里,用扫帚把打碎了的酒瓶玻璃、还有摔坏的盘子碗之类的扫干净倒在屋里,在院里拿了一个桶接了两桶水,把院里的血迹冲了一下,把高**的门关上,之后我就骑着电动自行车回暂住地了。因为我的裤子上有血,我就在暂住地换了一条裤子,骑上电动车去了公司,在路上将带血的裤子扔到一条臭水沟里了,具体哪条臭水沟我也说不好。到了公司以后我跟办公室的一个叫不上名字的男子借了50元钱,后来又跟公司员工王*借了300元钱,都是以在饭馆吃饭钱不够为由借的。借完钱我骑电动自行车回暂住地拿了证件就去了天津。在路上我用手机给我儿子高*3打了一个电话,说我跟高**打架了,估计他是不成了,我儿子说要人不成那赶紧报警吧,我说不能报警,要是报警我这辈子就完了,后来我就挂了电话。我还用手机给我二哥高*4打了一个电话,也把这事跟他说了,高*4也让我报案。后来电动车没电了,我就把电动车扔在了路边,打了一辆路过的出租车,上车之后跟司机说往天津方向开,开了不知道多久,司机说不往那边开了,之后我给了司机150元车费就下车坐公交。我上了一辆去天津的车,坐到总站下车。我漫无目的地走,走了一宿,也不知道走到哪了。到了第二天早上大概七点钟左右,我走得太累了,正好溜达到一个村子,看到个浴池,我就进去了,在里面等了一个小时,八点钟浴池开始营业了,我在里面洗了个澡,想了想这事儿,觉得躲也躲不了,跑也不知道去哪儿好,就决定回北京投案自首。因为手机没电了,我就在浴池附近找了个公共电话,给我媳妇贾×打了一个电话,说我把高**打坏了。然后我又给我老板高*2打了电话,也说跟高**打架,把高**打坏了,高*2劝我赶紧回来投案,于是我就答应了,跟他说我坐车回去。之后我挂了电话,在附近打了一辆车,坐车回了通州北京欧**限公司。在门口我看到有公安的车,我想高**应该死了,于是我就想先找老板借300元打车钱给司机,正好民警在老板办公室,民警问我知不知道为什么找我,我说:“我把我侄子高**给杀了。”后来民警就将我带到公安机关了。

26.被告人高财世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高财世于2015年1月11日带领侦查员来到北京市通州区,并指出该地点就是其持刀将高×1杀死的地点。

27.被告人高财世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高财世的身份情况。

28.犯罪嫌疑人入监体检表证明:被告人高财世左顶头皮血肿,直径约2厘米,无明显压痛,无裂伤;右胸外观略肿胀,无明显压痛,无骨擦感。

29.被害人高×1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证明:被害人高×1的身份情况,死亡及火化情况。

对于被告人高财世所提其没有杀死高×1的主观故意的辩解,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高财世持酒瓶等物击打被害人头部、用菜刀砍击被害人颈部等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颈部创口深达骨质,致左颈外静脉、左颈内静脉、左颈总动脉断裂,综合考虑高×1所受损伤部位等,能够认定被告人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故对于被告人高财世所提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高财世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在案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存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结合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高**在本案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故对于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高财世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高财世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高财世的辩护人所提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高财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据在案证据综合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财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手段凶残,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高财世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财世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及被害人对于案件的起因负有一定责任等法定、酌定情节,对被告人高财世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根据被告人高财世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财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自北京**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菜刀一把、碎瓶口二个、酒瓶碎片一堆、板凳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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