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陈**、李**、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李**、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9.52元(原告已预交1689.52元),减半收取844.76元,由原告孙**自行负担;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孙**自行负担。退还原告孙**844.7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