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鸿**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湖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新**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湖**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2.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76.01元。原告承担5876.01元,退还原告587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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