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及其法定代理人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4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段**及其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1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段×1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4元,由段**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2元,由段**及其法定代理人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