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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段**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及其法定代理人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4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段**及其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1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段×1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4元,由段**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2元,由段**及其法定代理人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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