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22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听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10月4日20时许,被害人石**(男,36岁)、张**(男,38岁)在本市海淀区明光村,酒后滋事,无故将被告人张**及其兄张**打伤,后被告人张**持刀将被害人石**扎伤,将被害人张**及前来劝阻的被害人石**(女,38岁)划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石**右背部刀扎伤、肺裂伤、膈肌裂伤等伤,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石**右前臂刀伤、右尺骨骨折、左手皮裂伤等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张**右手及肘部多发皮裂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膝皮擦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张**头部、左、右膝关节等处多发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2年10月5日,被告人张**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被告人张**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石**表示对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被害人石**、张**表示放弃民事赔偿请求,要求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

北京**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述2012年10月4日下午,其哥张**告诉其说昨天晚上有两个人和一个河南的在其哥所开的饭馆门口因上厕所的事打架,河南人把对方二个人打了。2012年10月4日晚上8点多钟,其端着饭碗到餐馆门口吃饭,看见二个男的正跟其母亲说话。他们见其出来,二人中较胖的男子问其是不是老板,其说,“不是,有什么话跟我说就行。”胖子踢了其肚子二脚,将其踹倒,还用凳子砸其头部、胳膊几下,其就喊“哥”,其哥张**就从饭馆里出来,又从旁边上来一二个男的,三四个人就一起打其哥,拳打脚踢将其哥打倒在地上,用凳子砸其哥,其见状就回餐馆从里面拿了一把切肉刀,对方过来一个女的拦其,其用刀朝拦着其的这个女的比划,但其印象刀没碰到她,其看到对方几个人还在打其哥,就从后面扎了胖子后背部一刀,具体扎后背什么地方就记不清了,对方没停手还打其哥哥,其妈拦着其回到屋里,其就将刀扔到饭馆地上,其说报警,对方就不打了,就开车跑了。警察到现场后让其和张**去看伤后去派出所,其看完病后到派出所,后被拘留。其左胳膊肿了一块,左膝盖有擦伤。其称2007年6月在河南省×1医院住了大约半个月,诊断是精神分裂症。2008年几月记不清了,其在河**2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三个月。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张**辨认出石×1、张**即殴打自己及其哥哥的男子。

2、被害人石×1的陈述,其述2012年10月4日晚上19时左右,其来到海淀区明光村其父亲石**的住处。当时其和家人在一起吃饭,其喝了半杯白酒,喝酒期间聊了会家常,其姐夫张**说前天和开河南烩面馆的人吵架了,还受了欺负被打了。张**的胳膊上有淤青。当时其喝了酒,听说张**受欺负了就想找对方谈谈这事。当时其挺生气的,于是就一个人出了家门,来到河南烩面馆门前。其记得开始其踹了对方男老板一脚,之后老板的媳妇和老板的娘就出来抱住其的脖子和腰,同时掐其、踢其。男老板从店里拿了一把三条腿的椅子,同时还拿了一把直把尖刀,这老板先用椅子打其右侧腰部,期间这两个女子把其按倒在地,其想挣脱,但是开始没能挣脱因为他们当时拽着其的衣服,后来其把衣服脱了才挣脱出来。之后其就光着膀子了,然后就打乱了,怎么打的其记不清了,其就记得打了会其感觉没有劲,胳膊也抬不起来,其用右手摸了其右后腰,发现有血。这时其见到张**过来了,其让他看了伤口,张**用手捂着其的伤口,因为其当时有点晕,就知道张**应该是报警了,别的其就记不清了,等清醒了之后,发现其已经在医院了。打架的有河南烩面馆的男老板、老板的妻子和母亲。其的刀伤是男老板扎的,因为其就看到男老板拿刀了,别人没人拿刀,所以肯定是他扎的。其打对方了,其记得其踹了对方男老板一脚,然后和对方两个女子撕扯,然后又动手打了起来,但是当时场面挺乱的,其又喝了酒,之后被扎伤失血昏迷了,现在时间长其记不清了。打架时除了张**在,别人其没注意。其与河南烩面馆没有纠纷或矛盾,就是听说张**受欺负了。其当天就喝了一两左右的牛栏山二锅头42度酒。其平时一般喝半斤白酒没有问题,事发后其就住院治疗。

3、被害人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述2012年10月4日20时30分左右,其和老公张**送一个朋友走,送完人后张**在路边和人聊天,其回家洗碗。后其二弟石*1出去上厕所,其收拾东西时听到外面有喊叫声,就出去看怎么回事。出去后其看到胡**的河南烩面饭馆的三个人和石*1、张**抱在一起厮打。这时从河南烩面饭馆冲出一个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尖刀,向石*1冲过去。其就过去拦着这人,这人就用刀砍了其的手,当时就流血了。这个人又拿着刀冲到石*1身后,扎了他后背一刀。扎完后石*1就不行了,这时其看见小弟石*3也来了,其就叫他赶紧去开车,然后带着石*1去了医院,河南烩面饭馆的人也回他们店里了。后来听张**说开始是石*1问饭馆的人,后饭馆的人骂石*1,他就踹了那人一脚,后就打起来了。其的两只手都伤了,张**右臂被划伤了。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石**辨认出被告人张**即案发时用刀扎伤被害人石**和石*1的男子。

4、被害人张**的陈述,其述2012年10月3日其和一个老乡在海淀区××市场外河南烩面饭馆门口被打。其小舅子石**觉得河南烩面饭馆的人认识打其的人,其小舅子就在2012年10月4日晚上去饭馆问,石**对开河南烩面馆哥俩中较瘦的那个说“这是我姐夫,打我姐夫的人你不认识。”对方说不认识,当时双方说话挺冲的,对方还骂了石**一句,骂的什么记不清了,石**就踢了这个人身上一脚,把这个人踢倒了,这时哥俩的另一个人也上来了,和石**打在一起,其就过去从后面抱住他的腰,石**在其搂着的这个人的面前,他们用拳头互相打,这时石**说“××被人家扎了”,其就松开对方,看到石**后腰流血了,其就捂着他的伤口,石**躺在地上,后石×3过来了,开车将石**送到北医三院。其听别人说早先打其的人和河南烩面馆的人可能认识,但到底认不认识不知道。案发当天当时其喝了三四两白酒,石**喝了三两酒。案发前一天其就喝了不少酒,酒劲还没过去,4日那天又喝了4两酒,其喝多了,石**没喝多。当时其和石**没拿东西。谁扎的石**其没看见。其当时抱着对方男子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石**。其的右胳膊有一处划伤,其妻子石**的左手、右胳膊有刀伤。石×3是其另一个小舅子,石**是其媳妇,他们没参与打架。其身高178厘米,136斤,穿着蓝格衬衣,石**比其矮,1米73左右,较胖,当时上身光着膀子。2012年10月5日其看完伤后自己去派出所解决这件事,然后被派出所抓了。

5、证人石*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2年10月4日21时许,其在家里吃饭,听到外面有争吵打架的声音,其就出去看,看到河南烩面饭馆门口有很多人,其哥石**、姐夫张**、其姐石**都在现场。其看石**被其姐夫搀着,听说是被刀扎了,后来其就开车送石**去医院了。其看见一个穿白色上衣的年轻男子当时手里拿了把刀,刀刃大概25公分左右长。其看见石**后背有伤,石**的手有伤,应该是用刀扎的。对方拿刀的男子穿白色上衣;石**身高1.78米,体型偏胖,当时光着上身;张**身高1.8米,体型偏瘦,长脸,当时穿着格子上衣;当时石**、张**都喝酒了。辨认笔录证明,石*3辨认出张**就是2012年10月4日在海淀区明光村甲43号门前扎伤石**和石**的穿白衣服的男子。

6、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述2012年10月3日晚上,在海淀区××市场东门外,其开的河南烩面饭馆外面有人打架,一方是在其饭馆吃饭的客人,一方是住在附近的人。2012年10月4日17时许,有三男两女来到其饭馆里,其中有一个男的就是昨天参与打架、住在附近的人。他们进来问其,昨天打架的人其认不认识。其说不认识,对方就说你的饭馆还开不开了,后来对方就走了。过了会,又有一个男子来饭馆问认不认识昨天打架的人,当时其在屋里没出去,听那个人说话很横,其母亲告诉对方,不认识,那个人就走了。大约20时30分左右,其在饭馆里哄其四岁的女儿玩,听到饭馆外面有人砸桌子的声音和争吵的声音。其刚出去后脑勺就被人用凳子打了一下,这时其看到其弟弟张**被两个人打,其见状就过去说,干啥呢,有事冲其来,听其解释。有人上来抓其的头发,打其。其母亲把张**拽回饭馆里了。其在外面被三个男子殴打,其被打大约三四分钟后,对方上一辆面包车要跑,其拿出手机报警,对方把手机打掉在地上,等其捡起手机再报警时,对方都坐车跑了。其后脑勺有个包,是被三个男子用凳子砸的,用脚踹的,两个膝盖破了,左肘部破了,右手臂上有两个血道,可能是其被打倒在地上时磕伤的。张**的头部和身上有伤,是被两个男子用凳子砸伤的。对方的人其不认识,其中有一个人是前一天参与打架的人,这个人住在附近,其见面能认出来,但叫什么名字不知道,身高1米80左右,体型偏瘦,长脸,长发,穿格子T恤上衣。其他人特征其记不太清了,但是如果见面的话其可以认出来。其证言另证实被告人张**年前得精神病在老家看的,目前他正常生活,按期服药。辨认笔录证明,张**辨认出张**、石**就是2012年10月4日在海淀区明光村甲43号门前殴打自己和弟弟张**的男子。

7、证人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述2012年10月4日18时许,其、其丈夫张**、张**和其婆婆巩×在海淀区××河南烩面饭馆上班,这时候过来了四五个男子和两名女子,其中一名穿深色衣服女子问,昨儿在这里打人的认识吗,其丈夫说不认识。那名穿深色衣服的女子就问有没有帮忙,张**说其没动手。然后他们就走了。21时许过来了三名男子,其中一个是2012年10月3日晚上在店里被打的男子之一。另外一个矮瘦的男子过来威胁我们,说我们如果知情不报的话就让我们开不成店。张**正好端着晚饭从饭店里面出来,张**告诉他们确实不认识打人的人。矮瘦的男子听了就生气了,就直接用脚踹张**,张**就也用脚踹矮瘦的男子,然后跟矮瘦男子一起的两名男子也过来打张**,其婆婆上去拉架。这时候张**在店里听到外面打架就也出来了,上前拉架,这三名男子就一起动手打张**,张**也还手,他们厮打在一起。又过来几名男子和18时来店里问我们的两名女子,他们过来之后就直接打张**,当时人特多挺乱的,其看见张**倒在地上。后来张**就跑回屋里去了,从屋里拿了把水果刀,然后就出来朝打架的人过去了,其没拉住他。对方长头发的女子过来打张**,被张**用刀划了,这时候其就抱着孩子回店里了,张**又扎伤谁其就不知道了。过了两分钟左右其婆婆拉着张**回店里了,从他手里把刀夺走了。其婆婆让其回住的地方叫张*,让张*报警。然后其就一直在住的地方待着,等其再回到店里的时候,打架的人都走了,警察已经到了。张**用的是一把白色刀刃、红色刀柄的水果刀。辨认笔录证明宣×辨认出张*2、石**就是2012年10月4日在海淀区明光村甲43号门前殴打张**的几名男子中两人。

8、证人巩×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4日21时许,其在自家开的河南烩面饭馆工作,来了几个男子,为首的一个男子问其还想不想开店了,还问其昨天打架的事是否清楚。其说昨天打架的事跟我们没关系,其也不认识对方。其儿子张**从店里出来,他们问张**是不是老板,张**说不是,于是他们就开始动手打张**,其就护着张**。其儿子张**听见后就从店里出来看,这时对方几个男子就开始围着张**打,其就想护着张**。此时张**从店里的柜台找了一把切肉用的刀,对方还打张**,于是张**挥刀向对方乱舞,具体扎到谁其也不清楚。后来有民警到现场了。对方动手的大概一共有七八个男子,我们这边应该就是张**和张**。对方对张**和张**的头部、身体进行拳打脚踢,还用店里的圆凳子砸他们的身上。张**拿的刀是木把的刀柄,刀刃大概二、三十公分长。后其又称张**拿的刀子是红色塑料把的刀柄,刀刃大概十公分长。其另述,张**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患精神分裂症,第一次发病是在北京打工时,表现是老害怕,老说有人害他,住院十多天后出院;第二次发病是在老家,表现是脾气暴躁,易怒,容易和人吵架,住院四十天左右出院。两次治疗结果都是通过住院治疗,出院时跟正常人一样。2011年张**第三次发病,在自己的住处烧香,自言自语说什么鬼神来了,自己是天上的星星等语言,其带张**回老家住院治疗三个多月,张**又恢复了正常。之后来北京在他哥开的烩面馆工作,负责凉菜,还拉面,还负责过收款,一般饭馆的活都干,期间没有之前的症状,语言交流正常,表现跟正常人一样。

9、证人北京祥和鑫荣旅馆值班员张**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4日20时30分许,其在旅馆门口看到大门北侧的药店门前有个人打架了,当时他们已经打完了,其看见有一个光膀子的男子坐在地上,用手捂着后腰,腰部流血了,他们一起的人扶着他,后来他们开车走了。打架的另一方也回他们饭馆了。

10、证人××平价药店员工张**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4日晚20时30分左右,在其工作的药店门口有四五个人打架。一方是药店对面河南烩面饭馆的人,另一方不认识。河南烩面饭馆老板的妻子在拉架,很快有好多人围观,挡住了其视线,没有看清楚谁打谁。

11、证人北医三院胸外科主治医师宋**的证言,证明被害人石×1在北京**医院急诊的伤情是锐器伤,伤及肺部、膈肌和肝部,是锐器扎伤,贯通伤。

12、证人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医生李**的证言,证明张**目前没有明显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病情较为平稳的情况。

13、石×1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证明被害人石×1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14、石**的诊断证明书、手术记录、住院志、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石**的伤情及治疗情况。

15石×2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证明被害人石×2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16、石**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石**的伤情。

17、张**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证明被害人张**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18、张**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张**的伤情。

19、张**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伤情照片,证明被告人张**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张**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证明张**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1、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证明被告人张**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缓解期,其对违法行为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张**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缓解期,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22、“110”出警记录二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发后张先生和石先生均报警,且张先生报警在先及案发情况。

2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自行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的事实。

24、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明起获并扣押被告人张**扎伤被害人石**所用刀具的情况。

25、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张**于2013年8月21日被逮捕,但由于其身体原因,看守所拒绝收押,当日被取保候审的情况。

26、病历材料,证明张**曾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接受治疗的情况。

27、身份材料,证明张**身份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的发生系被害人石×1、张**酒后滋事,无故殴打被告人张**及其兄张×3,被告人张**为了使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范畴,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在犯罪后主动投案,供述了基本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是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张**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请二审法院考虑张**身体状况依法裁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对于张**所提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希望二审法院考虑张**身体状况依法裁判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案发系因被害人石**、张**酒后滋事,无故殴打上诉人张**及其兄张×3,张**为了使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刀反抗,其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张**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裁量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此外,本案二审期间本院亦十分关注张**的身体状况,并已告知羁押部门如张**身体不适于羁押应及时提出相关申请,但张**身体状况并不是影响本案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故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张**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张**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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