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5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及其委托代理人代航、郎**,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第三人北京链**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凤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52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