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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5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及其委托代理人代航、郎**,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第三人北京链**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凤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52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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