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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昌**民委员会、瓦*(北京**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8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由法官安**担任审判长,法官李*及周**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原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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