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口银行与被告广东蓝**限公司、广东**限公司、惠来粤东**限公司、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口银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广东蓝**限公司、广东**限公司、惠来粤东**限公司、蓝**的财产,限额总计人民币2.48亿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口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广东蓝**限公司、广东**限公司、惠来粤东**限公司、蓝**的财产,限额总计人民币两亿四千八百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