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北京航天**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神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朱*,被告航天神舟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大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称,2014年4月28日我入职航天神舟公司,担任海军总医院项目部总经理。我按照单位规定,周六日及平时都经常加班,每天的工作时间均超过8小时,月基本工资为8200元。航天神州公司从未足额支付我周六日及平时超时加班费。2014年11月25日公司违法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诉讼请求,判令航天神州公司支付我,1、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9月12日平时超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118685.45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675.8元(9837.9×2);3、2014年10月份克扣工资1508元。

被告辩称

航天神舟公司辩称,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没有加班事实存在,即使有,加班工资也已经支付。并不存在违法解除的事实,所扣工资是由于旷工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就职于航天神舟公司,任海军总医院项目总经理。双方2014年4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20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员工手册培训学习,乙方应认真学习并掌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2014年8月,航**公司将海军总医院项目部全部员工更换,张*遂回到航**公司本部上班,公司未为其安排具体的工作内容。2014年10月,航**公司以张*旷工为由扣发其1508元工资。2014年11月25日,航**公司向张*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张*,我司在2014年11月3日向你当面送达、告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因你拒收,为此在2014年11月4日又以邮寄形式送达,但是你们仍然拒收。自2014年11月25日起,我公司与你解除2014年4月24日签订(编号H031)《劳动合同书》,请你于当日办理工作交接,逾期交接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你若对此有异议,可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院提起仲裁。特此通知。”

另查,张*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500元,餐补200元,岗位津贴3500元,绩效工资1000元。张*离职前月平均实发工资为8082.3元,应发月均工资为8968.92元。

张*主张航天神州公司2014年10月无故扣发其1508元工资,航天神州公司认可扣发工资一事,但主张张*于当月29日和30日无故旷工10小时,故扣发其工资。航天神州公司提交2013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两份告知书为证。会议纪要中记载的会议主题为在现有的《员工手册》的基础上补充制定《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请职代会对《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相关内容进行讨论审议。共有22名员工出席并签字同意施行《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1,为规范各项目劳动管理,严肃考勤纪律,保证各项目工作的有序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7.2,旷工1天者处以相当于月度收入总额处以(除以)21.75的两倍的罚款。7.3,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批准而不到岗者,均视为旷工;迟到或早退30分钟至1小时以内者,按旷工0.5天处理;迟到或早退1小时(含)至8小时以内,按旷工1天处理。16,加班是指员工因处理突发事件或临时任务的需要,有员工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视为加班。17,根据本部门安排并经项目经理批准进行轮流值班(视工作岗位及时间的特殊调整)不视作加班。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10月29日下午14:00至17:30及30日上午8:30至11:30,行政办公室在例行检查员工在岗情况时发现张*未请假脱岗。10月29日下午14:00至17:30及30日上午8:30至11:30按旷工6小时30分计算。告知书(1)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10月30日下午14:00,行政办公室在向张*发放告知书时,发现张*未请假脱岗,当天14:00至17:30按旷工3小时30分计。张*对航天神州公司的主张和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张*认可10月29日及30日下午上班时间不在岗,但主张其17点左右返回单位,即使两次脱岗也不应扣发1508元工资。张*未提交其于何时返回单位的证据。

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各执一词。航**公司主张系应海军总医院方的要求,将包括张*在内的所有项目人员撤换。后该公司与张*就调岗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航**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快递单及新员工会见登记表为证。新员工会见登记表显示张*自填的现居住地址为西城区小六部口甲38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主要内容为因公司经营结构和外界因素等客观原因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2014年11月3日。快递单显示此通知邮件的收件地址为西城区小六部口甲38号,电话139XXXXXXXX,退回原因为原址查无此人,电话错误。张*对航**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张*认可航**公司将海军总医院项目部全部职工更换,但否认此举系应海军总医院方的要求。张*不认可航**公司曾就调岗事宜与其进行协商,其认可快递单信息正确,但主张从未与其取得联系,可能是快递员打错电话。

双方就加班费的争议有二,其一,张*主张航**公司未按照其8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加班费。张*提交考勤统计表、加班审批表为证。考勤统计表显示2014年5月至7月期间,张*共有平日加班5.2天,法定节假日加班3.3125天,公休日加班17.8天。加班审批表中显示的张*的加班情况与考勤统计表一致,均经过了单位逐级审批。航**公司对张*的主张不予认可,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双方均认可航**公司按照基本工资3500元为基数计算并支付了张*上述加班费。其二,双方均认可张*有平日的夜班值班21天,休息日值班5天,航**公司按照55元每天的标准支付张*平日夜班值班费1155元,按照70元每天的标准支付张*休息日值班费350元。张*主张航**公司安排其以值班的名义加班,但只支付了其值班补贴,航**公司应按照加班费的标准补齐。张*另主张因白**的视力不好,白**的值班都由张*与何*、郑*(2人均为另案原告)顶替。张*提交2014年6月6日内部行文、夜值排班表为证。内部行文的主要内容为航**公司在海军总医院项目每天安排一名值班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包括进行巡视、处理有关事宜及突发事件。值班时间为下班后的17:30至8:30,包括周末和法定节假日。航**公司给予值班经理平日夜间补助55元,周末白天补助70元,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补助费。夜值排班表显示张*有平日、周末的值班情况。该表的下方注明值班经理值班期间必须保证电话畅通,行使项目总经理职权,如有突发事件值班经理第一时间赶至现场并做出相应处理,每班不少于三次巡视检查。航**公司对张*的主张不予认可,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航**公司提交2014年9月2日内部行文为证。内部行文的主要内容为关于2014年8月公司下发的《考勤及加班管理制度》中第一条考勤通则中提出考勤卡作为考勤的基本记录,以此确认员工上下班的基本情况,各部门以考勤卡为基础,核对员工是否准时上下班,并按月将考勤表上报到总经办。考勤卡仅作为出勤记录的参考,超时工作的,须履行加班申请,否则,不视为加班。其中未提及……。对于以上单卡记录、或加班未打卡现象,原项目《考勤制度》中提及:“因特殊原因员工忘记打卡,其直属上级可证明确实准时上下班的情况,由直属上级签字确认,但直接上级两次签字有效,即一个月内忘记打卡二次(指不在同一天),第三次则按旷工处理。”现请示领导对《考勤及加班管理制度》未提起项,可否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加以完善。保证项目员工的利益下规范员工纪律。申请人为张*。航**公司主张此处张*提到的《考勤及加班管理制度》即为前文中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中所述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张*对2014年9月2日内部行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航**公司的主张。航**公司还主张值班人员有固定的值班室可供休息,根据内部行文的规定,夜间值班人员只需要巡视,巡视没有具体要求,不需要持续工作,故不应视为加班。张*则主张值夜班期间不能够休息,需要逐层巡视整个海军总医院,每晚4次巡视,每次需要约100分钟。

张*以与本案相同的请求项为由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但未如期到庭,该委作出决定书,视为张*撤回仲裁申请。后张*再次就相同请求申请仲裁,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张*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起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867号决定书、海劳仲**(15)第10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首个争议为航**公司扣发张*2014年10月工资1508元。双方均认可2014年9月2日内部行文的真实性,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纳。航**公司主张行文中所述的《考勤及加班管理制度》即为前文中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中所述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但是,两文件的名称不同,休假和加班所指的内容也应不同。而且,行文中提到《考勤及加班管理制度》是2014年8月下发,与《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的通过时间不同;两文件的第一条内容也完全不同,现航**公司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张*于2014年4月28日入职,航**公司提交的2013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的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张*入职在后。但直至双方2014年4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仍仅提及员工手册,未涉及《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故本院对2013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张*确在2014年10月29日和30日存在脱岗行为,现张*不能证明其有正当理由,航**公司认定其旷工并无不当。张*不能证明其返回单位的具体时间,故本院对航天神州提交的两份告知书中所述的内容予以采信,即张*2014年10月29日和30日共计旷工10个小时。航**公司不能证明扣发张*1508元工资的正当理由,故本院判令航**公司应按照张*的实发工资标准与实际旷工时间予以扣发,经核算,航**公司应补发张*2014年10月份工资1044元。根据这一数据核算,2014年5月至11月张*的应发月工资数额为9118元。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就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双方均认可张**工作的海军总医院项目的全体人员被更换,但航**公司未举证证明之后曾就调整工作岗位与张*进行过协商。航**公司2014年11月25日向张*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内容属于单方主张,并不能因此认定2014年11月3日张*拒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行为。航**公司发出的快递收件地址与张*的新员工会见登记表中预留信息一致,张*主张快递员可能打错电话,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11月3日之后,航**公司仍对张*进行考勤管理,且考虑到张*未实际收取快递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事实,故本院认定2014年11月2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航**公司以客观情形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航**公司应支付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8236元(9118×2)。

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在于航**公司支付张*的加班费标准。张*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属于其的月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其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双方均认可航**公司已经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了张*的加班费,经核算,2014年5月至7月期间,两者的日均加班费计算差额应为207元【(3500+3500+1000-3500)/21.75】。航**公司还应支付张*平日加班费差额1614.6元(207×5.2×150%),休息日加班费差额7369.2元(207×17.8×200%)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2057元(207×3.3125×300%)。

本案的第四个争议焦点在于张*主张的航天神州公司安排其以值班的名义加班。对此本院认为,以值班为内容的岗位,不应以时间的经过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加班的唯一考虑因素。夜值排班表下方注明的值班经理工作内容主要是以处理可能的突发事件以及巡视为主,对于3次巡视也未提出具体要求。张*所主张值夜班期间其不能休息,需要4次逐层巡视整个海军总医院,每次巡视需要约100分钟,且不说100分钟是否足够其以正常步速逐层巡视完海军总医院,假设其的主张真实,则相当于其需要在17:30至8:30期间行走近7个小时,且值夜班当天的白天和次日的白天其仍需要正常工作,相当于其连续工作33小时不能休息。张*的主张不但与排班表的要求不符,早已超出一般人的身体负荷,也并不符合一般工作及生活常理,本院无法采信。航天神州公司已经按照每日55元的标准支付张*相应的值夜班补贴,其主张应按照延时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其值班期间的报酬,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的此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主张其与何*、郑**替白**值班,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航天神州公司安排张*在休息日值班一节,本院认为,虽然白天值班的工作内容与张*工作日正常工作的内容不同,但毕竟占用了张*的休息日时间,考虑到张*的工资标准,航天神州公司按照70元的标准支付张*周末白天值班的补助确实过低,故本院酌定航天神州公司按照正常工作日的工资标准补发张*休息日值班的工资差额1489元【(8000/21.75-70)×5】。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京航天**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支付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九月十二日期间加值班费差额一万二千五百二十九元八角;

二、北京航天**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一万八千二百三十六元;

三、北京航天**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支付二〇一四年十月工资差额一千零四十四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航天**责任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