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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公共**有限公司第三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北京公共**有限公司第三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北京公共**有限公司第三客运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04年4月22日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被告实行每周上六休一的劳动出勤制度期间,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共计产生520天加班。另被告未足额支付票款工资差额、未足额支付年假工资及节日加班工资,被告违法收取原告卫生费,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的种种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依法支付2004年4月22日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少支付的工资差额322562.79元。

被告辩称

被告北京公共**有限公司第三客运分公司辩称,原告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就本案诉争事实,北京市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4日做出京石劳仲字(2014)第944号裁决书,裁决:刘**的仲裁申请。

刘**于2004年4月22日入职被告公司,任公交驾驶员,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现双方劳动关系仍在继续履行中。

刘**主张的2004年4月22日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少支付的工资差额322562.79元,包括以下几项:加班费245092.74元、票款工资差额4181元、年休假工资差额4453.45元、节日加班工资差额1153.04元、卫生费3170元、经济补偿金

64512.56元。就其诉讼请求,刘**提供以下证据:1、行车记录表,证明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2、北京公共**有限公司第三客运分公司统计表、考勤表、人事表、证明每周工作6天休息一天;3、北京公共**有限公司第三客运分公司工人岗位绩效工资制实施细则,证明工资收入及计算方法;4、工资条,证明实际收入;5、个人完成情况表,证明客运人次完成情况;6、实施车辆清洁专业化的意见,证明以现金形式收取卫生费没依据;7、场站及调度室实景照片,证明工作及取证现场背景;8、调度员办公用品照片,证明原告实际工作时间及情况的材料由被告所掌握;9、调度室事物照片,证明原告实际工作时间及任务完成情况的材料由被告所掌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公交人发(2013)371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决定书的通知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证明分公司经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2、各种班型工时计算表和计划公里统计表,证明申请人的班工时(396分钟)并无超时(397.29分钟);证据3、客三人发(2013)47号工人岗位绩效工作制实施细则,证明分公司工资文件,规定刷卡人次、票款收入任务、年休假工资、节加工资;证据4、双层服发(2012)95号无人售票服务管理办法,证明无人售驾驶员的工作职责之一就是搞好车辆清洁,保持车辆整洁;证据5、公交服发(2006)171号实施车辆清洁专业化的意见及卫生费签到表,证明申请人自愿申请雇佣打扫人员清洁车厢。其中明确写到本着自愿原则,这50元并不是雇保洁人员的费用,而是原告把本应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给保洁人员的相应费用;证据6、集体劳动合同及审查书,证明工资文件约定来源。

经询问,原告向法庭陈述:(问:你们是开的哪路车?)48路,一天跑5个来回,总运营公里是109公里,一趟是20.9公里,上6天休1天。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交一份网上公交查询的打印信息,其上显示北京48路全程9.56公里。

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加班工资差额44532.08元。

上述事实,有裁决书、工资条、照片、相关文件、集体合同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原告从事公交司机职业,公交汽车运行时间,受路面状况、时段、天气等影响较大。因原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另被告与职工代表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考虑相关班时、工资等方面的规定,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现原告主张工资差额322562.79元及其增加加班工资差额44532.08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就卫生费的收取问题,因当事人享有选择权,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后,原告主张返还,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双虎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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