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天津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辉世**有限公司、北京金**发有限公司、三洲**限公司、储小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天津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天津宝**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О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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