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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巍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03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其虽系公司的名义股东,但在公司从事具体的工作,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据华**公司经营的模式,双方之间纠纷属于股东与其持股公司之间的纠纷,张**在华**公司承接工程过程中签署相关文件等行为属于履行股东义务,而非提供劳动,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所作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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