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157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由执行员赵**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0.000001万元,申请执行费为5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鉴于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578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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