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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在1997年自行相识,在1997年9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的子女。婚后在2009年5月19日,张**继承取得北京市东城区×里×号一间×平方米平房的二分之一份额的所有权。在2011年7月该房因年久失修在下雨时坍塌,被告当时无钱建此房,遂商得原告同意,由原告从别处借款10000元将此房重建为新房。原告为了给被告看病向同事借款50000元整,全部用于给被告看病,至今未还。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闹纠纷、生气,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里×号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归原告所有;3、因给被告看病而所欠债务人民币5000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对双方相识、结婚、未生育子女情况均无异议。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我现在住院期间,患有肺癌,需要有人照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自行相识,于1997年9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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