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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以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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