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以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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