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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栋诉王朝稳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王*与被申请人王**、被告刘*、郑**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余*和被申请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期间被申请人王**以王*与郑**、刘*之间系个人合伙关系或担保关系为由,申请追加郑**、刘*为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同时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王**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三被告合伙、担保等事实的存在,其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不属再审案件审查范围,已告知王**可另行向郑**、刘*主张权利但其当庭拒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朝稳对郑**、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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