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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