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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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