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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工**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济宁山**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推工程**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司)、济宁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工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济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王**,被上诉人山**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朱*,被上诉人山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赵**,原审被告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3)济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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